明朝廷于洪武三年(1370)正式设立科举制度,以八股文取士,以四书五经为命题范围。应试者在答题时必须根据古人的思想和规定的几个注疏来阐释发挥,不能任意表述自己的见解。
考试分为三级,乡试、会试、殿试。乡试属于省考试,每三年举行一次。参加考试的是一些通过州县考试的"秀才"或生员,他们考中后就成为"举人",其中第一名叫"解元"。乡试的第二年举行会试,会试由礼部主持,第一名为"会元"。会试中式者再参加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。考中者分三甲,其中一甲只包括三名,第一名叫"状元",第二名叫"榜眼",第三名叫"探花",统称"赐进士及第"。二甲若干人,统称"赐进士出身"。三甲若干人,统称"赐同进士出身"。通过参加殿试中进士后,统统被授予官职。一般地,状元授修撰,榜眼、探花授编修,二甲、三甲考选庶吉士者可为翰林官。其他则被授予给事、御史、主事、中书、行人、太常、国子博士、推官、知州、知县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