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明律》是明朝的法令条例,是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加强统治、总结历史经验而制定的。早在吴元年(1367),朱元璋就命左丞相李善长、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,至年底,编成《律令》430条。为了让普通百姓理解《律令》,又颁布了《律令直解》,对《律令》进行了详细解释。洪武六年(1373),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以《律令》为基础,制定详备的《大明律》。洪武七年(1374)修成,颁行天下。
《大明律》是以《唐律》为蓝本制定的,其篇目条文完全以《唐律》为准,共30卷,606条。首篇是《名例律》,包括五刑(答chī、杖、徙、流、死)、十恶(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)、八议(议「议亲、议故、议功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勤、议贵、议宾)。其下分史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律。总体来说,《大明律》简于《唐律》而严于《宋律》,它虽以《唐律》为蓝本,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,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。其结构更为合理,文字更为简明,立法更为详实。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《大清律》有较大影响。
《大明律》充分肯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崇高地位,树立了君主的绝对权威,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。